烟台千蜂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佳惠商城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国星、王国静、王红霞、刘文青、高芬、赵继稳、张巧玲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311-23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国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的工资13088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国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驳回申请人李国星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王国静自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国静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14日的工资7231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国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国静2024年防暑降温费720元。驳回申请人王国静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红霞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的工资7335.95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红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
四、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张巧玲自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巧玲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14日的工资7664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巧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94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巧玲2024年防暑降温费72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文青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14日的工资8158.28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文青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芬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14日的工资7550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继稳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14日的工资7888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继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33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8559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