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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彩霞、李小伟、孙壮壮、卜瑞霞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287--229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彩霞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8月4日至2024年1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彩霞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19日的工资686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彩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元;驳回申请人张彩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确认申请人李小伟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小伟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19日的工资10948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小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36元;驳回申请人李小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确认申请人孙壮壮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壮壮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的工资7105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壮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75元;驳回申请人孙壮壮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确认申请人卜瑞霞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1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卜瑞霞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19日的工资8031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卜瑞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17元;驳回申请人卜瑞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8559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