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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许文(申请人)申请你单位(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报销款劳动争议一案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38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申请人许文工资47010元,第一、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申请人许文报销款21315元,第一、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72634元,第一、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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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