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翰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范倩倩、赵南科、曹宏壮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405、406、40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405范倩倩:一、被申请人山东翰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范倩倩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工资共计7500元。二、被申请人山东翰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范倩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805.28元。
406赵南科:一、被申请人山东翰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南科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工资共计9416元。二、被申请人山东翰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南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134.7元。
407曹宏壮:一、被申请人山东翰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曹宏壮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工资共计10024元。二、被申请人山东翰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曹宏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499.18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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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