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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温翠翠(申请人)申请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支付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967号)。申请人温翠翠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4月12日至2024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12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9500元。4、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45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期间工资9310.3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8月20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