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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海飞、陈殿记裁决书
(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11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5 15:46 浏览次数: 字号:[ ]

李海飞(被申请人,身份证号:370828198608XXXX34)、陈殿记(被申请人:370829198301XXXX32):

本委受理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飞、陈殿记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1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11-1号李海飞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李海飞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16019.12元,返还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818.08元。二、被申请人李海飞继续履行与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密、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三、驳回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11-2号陈殿记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陈殿记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21209.144元,返还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3087.69元。二、被申请人陈殿记继续履行与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密、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三、驳回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