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市卫健委北湖管理办公室、经开区管理办公室,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和《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就组织做好我市2025年度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卫人才字〔2021〕3号),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二、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村卫生室等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事编制保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但实际未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人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三)申报医师和护理类别专业的,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专业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申报“内科学”“外科学”等二级学科专业。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作、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科普作品等材料正式发表或形成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
(五)列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数据库”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申报条件
根据《指导标准》等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专业能力、进修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
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目录见附件2。
四、评价考核重点
参加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改进评审办法,基层卫生副高级改系列(专业)、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前组织面试答辩,答辩内容为参评对象的工作情况、业绩成果及参评业绩代表作等情况,面试合格方可参加评审。
五、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个人注册申报、单位审查推荐、逐级审核、集中确认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特殊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和援外、援疆、援藏、援青、东西部协作援派人才,以及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等有特殊申报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三)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条件,方可申报该专业技术职称。
(四)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五)基层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本次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或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专业技术资格,不允许多次申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县(市、区)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审查关。用人单位要建立个人申报诚信、内部逐级审核、全面公示等制度,根据《指导标准》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申报人员推荐办法,推荐办法不得低于《指导标准》要求。推荐过程要突出临床导向,重点考察医德医风、专业水平、业绩贡献、科研诚信,鼓励和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做好有关单位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条件的审核,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落实审查责任。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审查工作内容、业绩成果形成、评价、发表及科研诚信等方面。单位专家委员会应采取包括学术答辩、成果论证等形式全面核实申报业绩成果,覆盖率达到100%。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条件和程序等,对所属单位开展申报人员业绩成果核实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进行抽查核实,覆盖率不低于30%,并按申报程序提交被抽查人员名单。呈报部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
(三)强化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职称工作方案(办法)、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信息、拟推荐申报人员的申报信息以及组织与推荐环节要全过程公开,要在申报人所在单位公开场所、所在科室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在网站或内网进行公示并将申报人材料放置公开场所进行展示,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其中,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等申报材料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及涉及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简化程序。在推荐过程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补充及修改;未经公示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在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四)严格管理责任制。对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员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申报材料不实的,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凡经反映或审核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数据库”,自查实之月起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强化用人单位第一审核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整的追溯审核流程。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申报推荐程序和纪律要求。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申报推荐以及相关审核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和纪律,确保申报推荐质量和工作规范有序。建立材料审核约束制度,各县(市、区)各单位呈报材料,凡经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首次审核合格率低于95%的,将采取通报方式指出问题,退回重新审核报送。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信访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事宜
(一)申报时间。电子信息申报时间自9月28日9时起,10月27日17时截止。
呈报单位书面申报材料于11月17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报送,不得让申报人员携带个人申报材料上报),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区)、各单位须严格按照通知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报送地址: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楼(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26号)206房间
联系电话:18653770930;监督电话:0537-2375116
(二)评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附件:1.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2.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目录
3.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程序及材料要求
4.济宁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一览表
5.常见病、多发病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30例一览表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