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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晨晓、夏步友、李瑞祺、石文广、赵静雯、翟亚杰、岳霄霄、仲浩、侯鹏辉、唐威、李娟、高阔等12人(本案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本案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6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1张晨晓:1.发放2025年11月工资5000元(足月工资);2.发放2025年12月工资2935.4元(3500÷31×26);3.确认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2夏步友:1.发放2025年9月、10月份补助1586.67元;2.发放2025年10月份工资2691.67元;3.确认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3李瑞祺:1.发放2025年7、8、9、10、11、12月份补助共2806元(4806已发2000,余2806);2.发放2025年10、11、12月份工资共1530元;3.确认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4石文广:1.发放2025年8、9、10月份补助共2325.8元;2.发放2025年10月份工资共1105元;3.确认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5赵静雯:1.发放2025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共计12085.62元;2.发放出差补助;3.发放招聘提成;4.确认2025年6月至2025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6翟亚杰:1.责令公司足额支付拖欠工资和补助,2025年6月至11月13558.3元,12月工资1346.1元,共计14899元;2.确认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7岳霄霄:1.发放2025年10月份补助、11月份提成,10月至12月工资共计6120.16元;2.发放未报销费用173.87元;3.确认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12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8仲浩:1.2025年10月份至12月份工资共计7340元;2.2025年8月至12月提成12579元;3.2025年公司承诺社保补贴1800元;4.确认2025年6月至2025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9侯鹏辉: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份补助7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至12月提成1509.49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至12月工资5438.33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份报销446.19元;5.确认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10康威:1.明确2025年9月工资3500元、10月工资3500元、11月工资1750元拖欠未发放;2.明确各类补贴2700元未发放。
申请人11李娟:1.发放2025年11月份工资5000元;2.发放2025年12月份工资4193元;3.确认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12高阔:发放2025年6月至10月份补助、8月至10月份提成,8月至10月份工资,报销工资(2025年6月补助534,7月补助1400,8月补助1400,9月补助1400,10月补助700,2025年8月至10月提成751,10月份工资1105,报销费270,共计7875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3月20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