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诺嘉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巫明旭申请你单位与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鹏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66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19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3月20日10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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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