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艳与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782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自2006年8月至2017年10月和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和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2月至2025年8月26日和第三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20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总计9931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691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大厅一楼A205室),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