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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孙善乐、韩珍珍、孟亚美、朱安琪、郑利、王兴奇
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093-1095、1154-1156号)。申请人孙善乐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自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7615.9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申请人韩珍珍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0元;3、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2071.44元。申请人孟亚美仲裁请求如下:1、两单位共同支付2026年5月拖欠工资3744元;2、两单位共同支付2026年6月拖欠工资4450元(包括提成);3、确认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5.12.8-2026.6.30);4、两单位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0元。申请人朱安琪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第二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第二被申请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000元;3、被申请人共同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100元。以上合计13100元。申请人郑利仲裁请求如下:1、两单位共同支付2026年5月拖欠工资2868.09元;2、两单位共同支付2026年6月拖欠工资3400元;3、确认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6.3.9-2026.6.27);4、两单位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申请人王兴奇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6月1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两单位共同支付2026年5月拖欠工资3068元;3、两单位共同支付2026年6月1日至6月10日拖欠工资1000元;3、两单位共同支付2026年6月1日至6月10日拖欠工资1000元;4、两单位连带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0月26日13时4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