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减少个人医疗费负担,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近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职工生育医疗费个人零负担。
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并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也可另行选择生育服务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因怀孕、生育、计划生育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验《医疗保险卡》、《生育证》、《居民身份证》和《济宁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等有关资料,确保就诊人员身份与出示的证件相符。未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通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和住院诊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规定,坚持因病施药,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严格控制“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确需使用“三个目录”外的项目或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经生育职工或家属签字同意,相关费用由参保职工支付。如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事前告知义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政策实施后,将实现参保职工备案后政策范围内的生育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个人 “零负担”孕期检查费用,包括血常规、胎心监护、B超等13个项目的30次检查费用个人 “零负担”,以及计划生育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流产手术费个人 “零负担”,让群众切实感到方便和实惠。(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 张磊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