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
工作流程与规范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工作事项
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主要包括:向参保单位下达稽核通知;社会保险稽核内容;稽核工作记录;稽核初审与复审;稽核审批;落实稽核意见。
二、承办科室
审计稽核科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28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48号主席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35号主席令);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9号令);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四、工作流程与规范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向参保单位下达稽核通知
根据省社保局和市人社局年度稽核计划,每年重点抽取三分之一参保单位进行审计稽核。审计稽核实施3日前,向被稽核单位下达《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附件1),2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稽核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二)社会保险稽核内容
1、单位会计报表、劳资报表及相关的会计总帐、明细帐、原始凭证、职工花名册;
2、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3、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单位生产经营、工资发放情况。
(三)稽核工作记录
稽核人员根据稽核情况填写《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附件4),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四)稽核初审与复审
稽核人员根据查验的有关资料和《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及取得的证据,落实数据,完善资料,形成初步稽核意见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形成科室稽核意见并签字。
(五)稽核审批
对参保单位的稽核意见填写表格并附有关资料,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5日内下达被稽核对象。《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事项办理审批表》见附件5.
(六)落实稽核意见
科室安排专人督促稽核对象落实稽核意见。对发现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违规行为的,下达《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2),责令其限期改正,按工作程序及时到相关科室办理手续;对拒不整改的,填写《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附件3),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廉政风险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稽核 风险等级:中
电话:2937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