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稽核
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工作事项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主要包括:向参保单位下达稽核通知;稽核参保单位有关材料;稽核工作记录;稽核初审和复审;稽核审批;落实稽核意见。
二、承办科室
审计稽核科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28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48号主席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35号主席令);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9号令);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四、工作流程与规范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向参保单位下达稽核通知。
根据省社保局和市人社局年度稽核计划,每年重点抽取三分之一的参保单位进行审计稽核。审计稽核实施3日前,向被稽核单位下达《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2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稽核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二)稽核参保单位有关材料。
1、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情况、欠费单位(历史遗留)补缴计划的落实情况;
2、新增参保人数基金征缴金额到位情况;
3、领取待遇的离退(职)休人员身份、户籍及待遇享受资格,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及相关证明;
4、大额医疗费用缴费情况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
5、工伤人员伤残鉴定记录、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大龄遗属享受待遇资格;
6、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明,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使用情况;
7、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对象、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三)稽核工作记录。
根据稽核情况填写《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对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四)稽核初审和复审。
稽核人员根据查验的资料和《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及取得的证据,落实数据,完善资料,形成初步稽核意见并签字;科室负责人重点核实参保缴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及待遇享受资格与认证情况有关原始资料及证明材料,形成科室稽核意见并签字。
(五)稽核审批。
对参保单位的稽核意见填写表格并附有关资料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后,5日内下达被稽核对象。
(六)落实稽核意见。
科室安排专人督促稽核对象落实稽核意见。对稽核发现不按时足额缴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下达《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按工作程序及时到相关科室办理手续;对拒不整改的,填写《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廉政风险点: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稽核
风险等级:中
联系电话:2937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