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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督查工作流程与规范
发布日期:2014-03-23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内部控制制度督查
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工作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督查,主要包括:下达内部控制制度督查通知;开内控督查内容;实施内控督查;内控督查初审和复审;内控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二、承办科室
      审计稽核科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28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48号主席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35号主席令);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9号令);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2007年1月17日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7]2号)
四、工作流程与规范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下达内部控制制度督查通知。
      根据省社保局、市人社局要求,制定内控检查评估年度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3日前稽核人员向被查单位(科室)下达《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督查通知书》(附件1),根据情况采用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
   (二)内控督查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情况;(2)业务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业务办理环节有关情况,相关凭证的真实性,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岗位制约制度落实情况;(4)基金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三)实施内控督查。
      开展内控督查时,至少2名稽核人员参加,告知被检查的范围、内容及要求。内部检查时可对内控制度情况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建立《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经办内控督查工作笔录》(附件3)。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如实记录。
    (四)内控督查初审和复审。
      稽核人员对内部控制检查的情况分析汇总,针对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形成对内控督查的初步意见并签字。科室负责人进行复审,形成科室对内控督查的意见并签字。
    (五)内控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科室将内控督查意见和有关资料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经分管局长审批后,5日内下达被稽核单位(科室)。(《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审计稽核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4)。对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下达《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经办内控督查整改意见书》(附件2),并督促其抓好整改落实。
廉政风险点:内部控制制度督查    风险等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