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工作事项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认证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认证工作;认证结果运用。
二、承办科室
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科
三、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社保发[2011]32号);
2、《关于印发<济宁市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47号)。
四、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制定认证工作方案
每年开展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认证前,根据《济宁市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济人社发【2013】47号),制认证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经分管局长同意,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经分管局长签发意见,下发文件。
(二)组织实施认证工作
1、本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证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认证;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组织认证。
(2)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和以社会人员身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认证工作,可采取社保局直接认证和委托社区认证两种方式进行。
2、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
(1)异地居住(市外、省外)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由市社保局直接认证或利用异地退管系统网上认证两种方式进行。
(2)异地(境外)居住人员资格认证。境外居住的认证对象,提供由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出具的健在证明;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出具证明;香港、澳门地区居住的认证对象,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提供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书》;台湾地区居住的认证对象,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健在证明。
(三)认证结果运用
1、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科室提出意见并填写《济宁市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待遇暂停表》,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分别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或企业养老保险科,分别办理待遇暂停手续。
2、对暂停待遇的人员,会同有关科室进一步审核、落实情况,经确认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经办人员凭认证有关确认材料和确认信息,填写《济宁市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待遇恢复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字后,及时恢复和补发相关待遇;
3、发现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科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同意,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多领的社会保险金,并处多领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廉政风险点:(1)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2)暂停或终止社会保险待遇。 风险等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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