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工作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承办科室
劳动能力鉴定科
三、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
2、《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济人社〔2014〕42号);
3、《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鉴定专家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3〕37号);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5、《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四、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受理审核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1、因病、非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报告;
(2)《济宁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3)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4)申请鉴定人的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1年以上病史资料(门诊、住院病历)、相关检查报告;
(5)属遗属鉴定的需提供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
(7)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级别鉴定的需填报《济宁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的需填报《济宁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申请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的需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申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的需填报《济宁市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申报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鉴定的需填报《济宁市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等相关表格;
(3)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证明以及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4)申请鉴定人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5)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印件;
(6)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鉴定的需提供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7)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
(8)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每年进行四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将受理材料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能力鉴定科;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审核受理。
(1)对市直和县市区申报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受理。
(2)对申报材料及时做好登记、编号。
(3)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遇有争议等特殊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查。
(4)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市社保局劳动能力鉴定科。
4、汇总整理。鉴定材料受理日期截止后,对鉴定材料及时进行分类、分科、编号、统计整理,做好鉴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实施
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具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如下工作:
1、确定鉴定时间、地点。鉴定材料汇总整理后,及时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并向分管局长汇报。
2、下发通知。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下发鉴定通知,告知鉴定时间和地点以及需鉴定人携带的证件、影像资料等。
3、确定鉴定专家。根据申请鉴定人员的数量和病情分科情况确定鉴定专家人数和专业,并从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聘请外地鉴定专家。
4、布置鉴定场地。鉴定前一天布置鉴定场地。鉴定设两个场区:鉴定区和等待区。鉴定区与等待区分开并根据被鉴定人员数量和病种分科情况合理设置科室。
5、封闭鉴定现场。被鉴定人员在等待区等候,按顺序喊号依次进入鉴定区。鉴定专家手机交工作人员集中管理,鉴定区实行电子屏蔽,切断与外界的通信联系,确保鉴定的良好秩序。
6、专家组实施鉴定。由2-3名专家组成一个鉴定小组,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员的伤、病情况实行现场医学检查,对检查结果会诊后各专家分别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安排一名业务水平较高的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后签署意见,当场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束后,将鉴定有关资料现场封存。
7、纪检监督。整个鉴定过程市第五纪检组领导全程监督。
(三)鉴定结论统计与审批
在纪检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对专家组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后分类统计,经分管局长审查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结论公示及送达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2、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结论和因工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个人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复查及再次鉴定
工伤鉴定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病退鉴定的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保局劳动能力鉴定科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对复查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资料归档
鉴定结束后,将所有鉴定资料按顺序整理后移交档案科。
廉政风险点:受理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风险等级:高
电话:293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