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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工作流程与规范
发布日期:2014-03-23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

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工作事项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支付,主要包括:受理申报材料;伤残待遇初审;伤残待遇复审;伤残待遇审批;伤残津贴审核。

二、承办科室

工伤保险科

三、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4、《关于2013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1号);

5、《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

四、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受理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享受伤残待遇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伤残待遇初审

科室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工伤人员的伤残待遇进行初审,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根据信息中心参保数据,确认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2、参保后是否正常缴费;

3、对照所提供的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资料是否人、证相符。

(三)伤残待遇复审

科室负责人进行复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伤残等级认定情况,包括认定时间、认定登记等;

2、是否人、证相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3、审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是否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待遇审核后,将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伤残等级、银行账号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单据》,填写《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初审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长。

(四)伤残待遇审批

分管局长在《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单据》上签字后,工伤保险科按照拨付单据的流水号逐一排序,装订成册归档留存,并将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五)伤残津贴审核

每月10日前,打印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拨付单据。初审人、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1、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廉政风险点:伤残待遇审核  风险等级:高 

电话:293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