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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核支付工作流程与规范
发布日期:2014-03-23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核支付

 

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工作事项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核支付,主要包括:辅助器具配置的条件;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辅助器具配置审批;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审批。

二、承办科室

工伤保险科

三、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3、《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

4、《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5、《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

四、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辅助器具配置的条件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二)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工伤职工申请安装辅助器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济宁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三)辅助器具配置审批

 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管理,伤残职工必须到定点单位配置辅助器具。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所在单位填写《济宁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科室工作人员根据伤残职工的个体需求,审核辅助器具的配置类型、价格情况,填写《辅助器具配置调查表》;

 3、根据《辅助器具配置调查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材料,填写《济宁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核准表》,初审人、科室负责人分别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

 4、工伤保险科根据分管局长审批意见,选择质量好、价格适中、服务优质的单位作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审批

 1、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持《济宁市工伤职工伤残辅助器具安装定点协议书》到市社保局签订协议的配置机构,安装和配置辅助器具;

 2、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报送的《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配置辅助器具原始发票等材料,打印《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单据》;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

 3、根据分管局长审批的意见,将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并留存,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廉政风险点:辅助器具配置定点单位选择 风险等级:低

电话:293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