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核支付
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工作事项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核支付,主要包括:辅助器具配置的条件;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辅助器具配置审批;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审批。
二、承办科室
工伤保险科
三、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3、《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
4、《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5、《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
四、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辅助器具配置的条件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二)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工伤职工申请安装辅助器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济宁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三)辅助器具配置审批
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管理,伤残职工必须到定点单位配置辅助器具。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所在单位填写《济宁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科室工作人员根据伤残职工的个体需求,审核辅助器具的配置类型、价格情况,填写《辅助器具配置调查表》;
3、根据《辅助器具配置调查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材料,填写《济宁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核准表》,初审人、科室负责人分别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
4、工伤保险科根据分管局长审批意见,选择质量好、价格适中、服务优质的单位作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审批
1、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持《济宁市工伤职工伤残辅助器具安装定点协议书》到市社保局签订协议的配置机构,安装和配置辅助器具;
2、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报送的《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配置辅助器具原始发票等材料,打印《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单据》;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
3、根据分管局长审批的意见,将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并留存,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廉政风险点:辅助器具配置定点单位选择 风险等级:低
电话:293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