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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职)人员(含个体参保、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工作流程与规范
发布日期:2014-04-28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离退休(职)人员(含个体参保、灵活就业退休

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结算

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工作事项

      离退休(职)人员(含个体参保、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增减人员材料;待遇信息核实;退休人员待遇确认结算。

二、承办科室

      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科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87]55号);

      2、《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鲁政发[1987]55号文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88]鲁劳险字第079号);

      3、《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8]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00号);

      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济政办发[2000]96号);

      5、《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8]54号);

      6、《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鲁社保发[2006]52号)。

四、工作流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受理增减人员材料

     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和企业养老保险科每月将《济宁市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申报表》、《济宁市离退休(职)人员减少申报表》及时传送给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科。

(二)待遇信息核实

     1、依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重点核实新增退职人员、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增加时间、增加金额、补发金额。

     2、依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重点核实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减少时间、减少金额、退换金额。

     3、未及时办理死亡减少手续的,经落实后,由社会化服务科经办人员以红色笔墨填制《养老金支付结算凭证》,转单位经办人员到制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后,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或企业养老保险科办理冲销手续。

(三)退休人员待遇确认结算

     核实无误后,社会化服务科经办人员进行数据确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每月月底前形成结算汇总数据,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每月10日前形成结算汇总数据,生成当月结算单据;科室经办人员填写《济宁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结算汇总表》,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别签字,分管局长审批后,转基金财务科审核进入基金拨付程序。

     廉政风险点: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结算 风险等级 :中

        联系电话:2937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