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条件、程序
1、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具备的条件:①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适合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岗位。见习基地为企业的,各项指标应达到中型企业规模;③能够保证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招用的见习毕业生30人以上,其中见习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留用70%以上的见习毕业生;④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见习岗位应当适合高校毕业生实际,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⑤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能够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⑥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⑦具有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同时应具备较为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⑧能够按规定为见习毕业生提供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⑨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事项。
2、企事业单位可随时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市直的企事业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的材料: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和申请报告;②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③组织机构代码证;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盈利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⑤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⑥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⑦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二、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的条件:①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济宁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③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④符合见习岗位条件要求。
2、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交的材料: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报名表》;②身份证、户口簿;③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书;④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介绍去见习基地见习。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人数多于见习岗位的,应通过考试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考试内容和方式根据见习岗位需要确定。在合格分数线内优先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4、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须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鉴证。高校毕业生只能见习一次,不得重复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三、见习待遇
1、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给见习毕业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当年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的生活补助(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
2、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的户口按高校毕业生有关政策办理。市级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的档案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县级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的档案由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才服务中心应提供免费服务。见习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可转至见习单位。
3、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处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