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企业共享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济宁市企业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企业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
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缓解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加强共享用工指导服务
1.开展用工指导。开展企业走访活动,了解企业用工需求,指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理调配企业间人力资源。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2.加强就业服务。建立企业间共享用工信息收集机制,把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免费为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收集、发布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对接。
3.落实惠企政策。通过共享用工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
4.开展职业培训。指导企业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培训政策。
二、加强共享用工规范管理
1.指导合作协议签订。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约定的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2.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事前需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缺工企业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规范共享用工退回情形。缺工企业原因退回: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原因退回: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劳动者违纪退回: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共享用工合作期满退回: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共享用工权益保障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认定工伤,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2.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与劳动者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置,建立共享用工劳动争议速裁庭,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