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济宁市盛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吕玉春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61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2017年11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和2019年9月的工资共计8804.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179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