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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8 19:4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市企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社保征缴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自行申报。为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参保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为主、现场申报为辅方式自行申报。

(二)数据共享。利用部门数据共享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核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三)公开透明。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职工监督。

二、申报范围

我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不含以个人身份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确实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以现场申报。

(二)申报时间。每年5月至6月为参保单位集中申报期。

2020年度基数申报时间定为2020年5月18日至6月19日。

以后各年度集中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四、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登录“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官网” (http://sdjnsi.jiningdq.cn)首页—“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单位”—“济宁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打开“缴费基数申报”功能菜单进行申报操作。详见《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说明》(附件1)。

(二)现场申报

对确实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现场申报须携带《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公示证明》(附件2)、《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3)纸质(一式一份)和电子版。

五、基数确定办法

(一)基数构成

参保单位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申报缴费基数。新入职职工当年已发放的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申报缴费基数。

(二)确定办法

1.社保部门将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与公积金、税务部门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对申报数据存有疑议的,由社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稽核。

2.社保部门按照“封顶保底”的原则确定职工当年度缴费基数,即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执行;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执行;介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300%的,按实际缴费工资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待遇直接挂钩,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规范基数申报核定办法,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利益,依法依规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参保职工要依法维护个人权益,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投诉。

(二)严格履行公示制度。参保单位对网上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确无异议后再完成网上基数申报。公示证明和职工签字确认手续由单位妥善保存待查。

(三)依法按时足额申报。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网上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社保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按照该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数额的110%,批量核定当年度单位月应缴数额。对未按规定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1: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说明.docx

附件2: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公示证明.docx

附件3: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xls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