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经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青年见习基地,吸纳择业期(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济宁生源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济宁户籍未就业(或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月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
二、适用对象
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济宁生源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济宁户籍未就业(或失业)青年。
三、办理条件
1、见习基地自主招收的意向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双方应签订见习协议,约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2、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不低于见习协议约定的见习期限,每月保费应不少于15元;3、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1.2倍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一年度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4、见习基地应确保见习人员在岗见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
四、补贴标准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特别规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对见习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适当延长见习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见习期总长不超过12个月),并相应延长见习基地补贴期限。
五、申办材料
1、见习基地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2、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保单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1、告知。人社部门主动告知符合申领见习补贴资格的青年见习基地提交补贴申领材料;
2、审核。人社部门审核辖区内青年见习基地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提交的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咨询渠道
详见附件。
九、监督电话
业务监督电话:0537-2967986
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
附件
咨询渠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