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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琼、陈凤格、石丽瑞、刘玉喜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76-79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刘琼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共计39956.63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的餐费补助共计228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人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为被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共计14473.97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用车补助费用共计5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陈凤格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共计38384.43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的餐费补助共计228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人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为被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共计14473.97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的用车补助费用共计1030元。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的办公费用共计51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石丽瑞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共计39877.08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的餐费补助共计228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人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为被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共计14473.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刘玉喜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共计2600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的餐费补助共计2280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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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