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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1 09:5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各企业

现将《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71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中央和省属驻济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行分级评价管理,共A级、2A级、3A级、4A5A5个等级,依次由低到高,逐级递升。

第二章  评价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按照《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每年组织一次。其中A级、2A级、3A由县级评价和命名,4A5A级由市级评价和命名。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程序为自评申报、初审评价、综合评估、社会公示和发布公告

第六条  拟申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应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确定申报等级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2)、评价表(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企业有关情况,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确定得分及评价等级。申报4A5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由县(市、区)负责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应征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了解申报企业有无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等情况。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有问题反映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取消当年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参评。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认定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评价等级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经过提升符合更高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次年可申报更高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相关否定情形的,取消和谐认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之日起,每满三年由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和谐认定等级;未通过复核的,取消或降低和谐认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激励

第十四条  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纳入全市工信系统资金支持“白名单”,并提供给省内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银行机构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各级创业担保贷款,可免于担保。

第十九条  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作为评选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项目和技工院校产教融合集团化发展建设项目,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优先聘用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前返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

第二十六条  在没有被举报投诉或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第二十七条  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八条  作为评选各级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九条  作为评选各级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十条  作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作为评选各级青年五四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作为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的优先推荐条件。

第三十三条  作为各级工商联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同时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广泛宣传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济人社发〔201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

2.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3.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4.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