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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潇、姬生涛、王衡、张骋熙、刘灿(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361-1365号)。
申请人张骋熙请求如下:1、确认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162元。3、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203元。
王衡请求如下:1、确认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3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732元。3、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562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1738元。
刘灿请求如下:1、确认自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027元。3、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67元。
姬生涛请求如下:1、确认自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417元。3、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193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1592元。
张潇请求如下:1、确认双方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410元。3、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183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1589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12月15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