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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十)
发布日期:2023-02-23 16:04 浏览次数: 字号:[ ]

法条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的救济途径及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的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依法通过投诉、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主张自身权利和请求依法处理的行为。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如果非权益被侵害人本人,而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事实情况,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而是作为举报处理。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投诉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投诉受理电话、网站、受理范围、办理指南等信息,便于农民工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投诉。投诉应当事实清楚、实事求是,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等,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受和处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本部门本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受理范围、网站等,为举报、投诉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提供便利,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二是实行首问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同时,要认真执行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投诉进行核实,经核实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于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一般还应同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在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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