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洁利人造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苏继红(申请人)申请你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山东康洁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095号裁决书。
裁决内容为: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10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24年5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11日解除。
三、第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0551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数额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
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