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迈腾制衣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军小、刘峰、胡青青、张利利、高雪姣、吴燕霞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075-108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自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申请人张军小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自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申请人胡青青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自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张利利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申请人高雪姣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2024年1月申请人吴燕霞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军小工资5087.14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青青工资2438.2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利利工资30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雪姣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工资7378.92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燕霞工资1714元。三、驳回申请人刘峰的仲裁请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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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