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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杨杰(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及华益新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971号),申请人杨杰仲裁请求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0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6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0月12日工资1080元及提成266.97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