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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陈佳乐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83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陈佳乐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1日的工资3072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76元;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7月23日至8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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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