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振(本案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你请求山东领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友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劳动争议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657号决定书。因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
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