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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姚士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99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1月15日工资7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因讨要工资所产生的的误工资费、交通费、材料费1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初入职所代交的保险费100元、培训费1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派出庭(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8号,产学研基地C5楼,高新区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一楼105,电话0537-3233082)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