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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艳萍申请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34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180.1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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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