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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哲申请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862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的工资共计24720.43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80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1月10日8时4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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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