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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18 11:3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维护劳务派遣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有关规定,现将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交以下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有关资料:

1.本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2.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1);

3.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登记表(附件2);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

5.劳务派遣职工情况统计表(附件4);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7.劳务派遣职工202312工资发放台账;

8.劳务派遣职工202312参保缴费证明;

9.本单位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以上12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37需提供电子版,810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同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二、监督检查时间

218310日,各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311330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通知下达、资料收集、检查核验和汇总统计工作,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契机对已录入人社部劳务派遣企业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正。劳务派遣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二)对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合格通知书》(附件5)。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并视情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许可。

(三)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核验结果向社会公示。除公示核验合格企业名单外,同时要公示未开展经营业务、核验不合格、未参加核验和拒绝核验的劳务派遣企业名单,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参考和依据。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请于330日前将监督检查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市人社局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登记表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登记表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职工情况统计表

5.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合格通知书(样本)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21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