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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然(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46号)。申请人李然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被申请人2017年3月至2024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工资差额156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5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500元。5、被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459.77元。6、被申请人返还个人替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5月8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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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