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安置就业困难群众就业,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按照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部署要求,为确保好事办好,2022年2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印发《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对开发管理机制、岗位设置、安置对象、岗位开发管理、薪酬待遇、开发管理等作出规定,有效规范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我市创新创设的荒山治理、护林绿化、九大专员等公益性岗位的有关经验做法得到时任省委书记李干杰、副省长王心富批示肯定;在全省率先组建“拥军优属”公益岗队伍,相关做法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2023年底到期后自动失效,需要接续制定新办法,保持政策衔接。为保持政策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办法》。
二、决策依据
《方案》的决策依据主要有: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鲁人社规〔2024〕1号)、《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济政办字〔2022〕3号)、《济宁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济政办发〔2023〕5号)、《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7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23〕8号)
三、出台目的
《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精准的管理监督办法,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化工作措施,便于基层规范操作,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2条,包括总则、开发管理机制、岗位开发设置、岗位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进行了细化、完善和明确,进一步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明确了管理监督目的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完善了岗位开发设置
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岗位名称,如将“疫情防控”岗位调整为“卫生防疫”岗位,在“公共管理类岗位”中增加了“群防群治”岗位,在“社会治理类岗位”中增加了“司法协理员”岗位等。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社会救助、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群防群治、地灾群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护学助幼、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三)动态调整了安置对象范围
根据《济宁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济政办发〔2023〕5号)等文件,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安置范围,并对人员条件作出界定。
(四)提高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保障标准
进一步提高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保障,将为上岗人员每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标准,由不超过60元提高到不超过100元。
(五)强化了岗位管理要求
强化了退出管理的要求,将“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列入自然退出情形,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及时督促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退出。增加了培训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岗前培训,提升上岗人员能力和岗位适应度。
(六)增加了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
(七)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济人社发〔2022〕3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