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雷申请第一被申请人:山东山防电磁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山东山防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山东山防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济南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1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本委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雷返还其个人缴纳的社保费3291.60元。二、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的待岗生活费5551元。三、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4440元。四、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1993年10月至2024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五、准许申请人撤回其对第五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