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陈孝德、陈孝义(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597-598号)。申请人陈孝德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的工资差额54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加班费。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的生活费。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600。申请人陈孝义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2月1日的工资差额。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2月1日加班费。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2月1日的生活费。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84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680。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6月5日10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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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