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高修硕、高淑元诉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632、633号)。
申请人高修硕(632号)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到2023年9月工资,2023年1月到2023年9月销售提成的20%;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7年2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差旅报销费用12126元。
申请人高淑元(633号)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到2023年10月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6年9月至2023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6月11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21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