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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顺顺、闫兆腾、李建设、陈文书、李永社、张文慧、胡连喜、于占波、赵伟、王鲁洋、高静、周奂奂、刘会苓、马连帅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93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1930-1李顺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共计42883.95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650.35元。
1930-2闫兆腾: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共计1224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930-3李建设: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共计7878元。
1930-4陈文书: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的工资共计21485.9元。
1930-5李永社: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共计6445元。
1930-6张文慧: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共计29907.1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770.6元。
1930-7胡连喜: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共计47842.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513.82元。
1930-8于占波: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共计29860.5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930-9赵伟: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共计9164.49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930-10王鲁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共计2387.5元。
1930-11高静: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共计17843.23元。
1930-12周奂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共计18936.11元。
1930-13刘会苓: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共计12764.56元。
1930-14马连帅: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和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10235.56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