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睿、陈守行、李莉莉(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等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610-612号)。申请人赵睿请求如下: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工资10555.24元。申请人陈守行请求如下: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31日工资共计12084.75元。申请人李莉莉请求如下:支付2023年8月份后16节单车课时费128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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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