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侯艳鹤申请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海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00号,其中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海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侯艳鹤支付2023年7月至10月的工资22438.14元。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830.46元。三、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15年1月至2022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四、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