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凯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国臣、董伟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14、24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朱国臣(214号):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和2023年3月工资差额共计806元。
董伟(244号):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7472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