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悠悠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许一帆、薛静文(本案申请人)请求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354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许一帆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一帆2023年9月至11月加班费总计949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一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00元。四、驳回申请人许一帆的其他仲裁请求。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355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薛静文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薛静文加班费总计4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薛静文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00元。四、驳回申请人薛静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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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