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美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魏毅佳(120号)、苏绮梦(573号)、邵明珠(574号)、李兴凯(577号)、艾佳慧(578号)、葛福群(579号)、胥书成(580号)请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20、573-574、577-580号裁决书。
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9月工资总计5500元。
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5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工资22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数额的其他仲裁请求。
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5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8月工资总计12400元。
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5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工资总计3493元。
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5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工资3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数额的其他仲裁请求。
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5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提成欠款3013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押金1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数额的其他仲裁请求。
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5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至6月工资总计2938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数额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日期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撤销仲裁裁决。逾期不起诉或撤销仲裁裁决,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
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