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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8 15:39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99号)要求,经与税务部门协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2078元、下 限为4416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本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重新进行封顶保底,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此执行。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7359元执行。

二、缴费基数调整规则

(一)对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退。灵活就业人员本年度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由税务部门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补缴。用人单位本年度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其中,1-6月,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生成特殊缴费单据推送税务部门,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7月,由税务部门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本年度已完成申报缴费月份的职业年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调整差额均由原单位代扣代缴。

(二)不再调整缴费基数的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定居、退保等账户已结清人员,已办理退费的职工,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受伤前(不含受伤当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依申请办理。

(三)按固定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按固定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的单位,参照用人单位办法,分别按时间段批量调整并生成补收差额。

(四)补缴、预缴等业务的缴费基数调整。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本年度补缴、预缴等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调整并生成补收差额,生成特殊缴费单据推送税务部门, 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五)其他情形。因缴费工资申报错误等原因重新申报产生差额补收,按单独申报调整缴费基数办理,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本文件执行,并生成已申报缴费月份的补收差额,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实行免打扰方式,在后台集中调整缴费基数、生成差额;强化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积极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参保缴费意识,为全市社保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参保单位要依法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费明细告知职工本人。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8月28日